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代理人    郭炎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1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郭炎土 到
調解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退還聲請人買賣房屋定金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卅日以前一次退還
  聲請人壹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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