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代理人 郭炎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1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郭炎土 到
調解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退還聲請人買賣房屋定金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卅日以前一次退還
聲請人壹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