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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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
債權人屏東縣培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債務人 曾任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3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