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4號再審原告 葉峻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麗美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依前訴訟程序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李育任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