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陳俊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