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祺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祺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祺斌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5月、5月(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祺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尚有另案於本院審理中;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74號、107年度簡字第62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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