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 林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良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千元,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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