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智華 被告 廖麗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附民字第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冠霆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