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60號
原   告  林寶珠  
被   告  李彥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0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
原告;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雄救字第40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0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並
於同年12月13日確定,亦經本院核閱該卷宗無訛,原告自應
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以符程式。惟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
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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