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張香 被告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