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訴人 林士傑 (即 林旗隆之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上訴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戴志穎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訴人 林士傑 (即 林旗隆之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上訴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