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侑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原載「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原載「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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