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忠義 送達代收人 盧永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懋發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36號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