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被告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植楓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