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被告乙○○輔佐人甲○○
丙○○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犯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丁○○、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丁○○、乙○○因犯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訊問後於民國99年2月4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2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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