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張漢維 即張漢維建築師事務所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救主會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000元,應繳納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88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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