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6號抗告人 林守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6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