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秀英 、 沈宥妤 即 林祐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5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9月21日、到期日113年1月21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