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44號聲請人 楊秉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際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馮際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44號聲請人 楊秉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際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馮際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