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8號聲請人 何武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妤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330882)1紙之發票日及到期日(附表日期記載相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