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黃鑾珠 被告 吳石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石長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號),經原告黃鑾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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