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王傳松 被告 張國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