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583號

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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