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能崎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鄭芳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第127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104年5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清算財團包括: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張(保單號碼:0000000000):價值新臺幣(下同)57,408元;2.機車2部(車號:000-000、918-NRQ):價值合計45,000元;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71股:價值13,600元。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亦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次查聲請人提出以116,008元代替變賣上開財產清償之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債清條例第118條通過,並已分配完結。
本院遂通知債權人對於終結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並無債權人反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