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陳咏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 郭媽寶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李郭媽寶 (男,民前五年0月0日生,原住金門縣金寧鄉北山村10鄰19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即於民國18年10月10日至71年1月4日間失蹤之人),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李郭媽寶為伊公公,其於民國47年5月失蹤迄今已逾59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金門縣殯葬管理所及內政部移民署查詢李郭媽寶之殯葬資料及出入境紀錄,惟均查無所獲(因現有戶籍資料查無李郭媽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無法再為其他查詢)。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是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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