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723號聲請人 潘孟宇
之12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福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為本票票號WG00000000票據權利人之證明,並提出該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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