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益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送驗淨重合計壹點玖叁叁壹公克,驗餘合計淨重壹點玖叁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2樓查獲被告熊益昌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送驗淨重合計1.933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9314公克)。而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經先後依本院分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39號、100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及臺中戒治所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100年12月9日執行完畢,業經本署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押物,因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3包(送驗淨重合計1.933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931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00100128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1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