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江素珠
林秀玲上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李箱玖拾陸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臺中關稅局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在查驗編號為DA/98/HS07/0020報單之貨物時,發現有96個行李箱疑似仿冒「HELLOKITTY」圖樣商品,並為查扣。嗣經送鑑定,查扣之該96個行李箱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案被告賴江素珠、林秀玲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0年10月4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李箱96個,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業據被告二人於警偵訊供述明確,復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臺中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