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介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請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