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1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戊○○
參加人三達機械有限公司
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代表人乙○○
參加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3月13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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