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