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宏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薛宏偉前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1
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7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案件嗣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15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併與前開104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791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791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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