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1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謝念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民國112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3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念蓁前於民國110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3206元,及自民國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謝念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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