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9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9833號債權人 趙曉音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謝政治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