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5732號債權人 張詩閔 債務人 鄭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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