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2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丁○○、丙○○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99年8月19日、同年10月1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榆富法官沈宗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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