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鄭丞佐 被告 陳威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