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何秀貞 (即 李麗裕 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逸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紘睿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85NX8079-9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