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坤桃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於民國105年9月19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本件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即債務人)所解繳,與名下桔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值之現金,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另債務人名下並無具有保單價值之商業保險,郵局帳戶餘額亦僅有新台幣10元,無執行實益,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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