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董瑞筠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因不慎遺失,並於104年8月1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報案遺失,且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105年司催字第3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7月30日將之刊登於民時新聞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民時新聞報、受理案件登記表為憑,復經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5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 彭傳文 曾勝 金蕭 │無│無│100,000元│53年4月30日│53年5月26日│無││1│ 雲連 林榮源 │││││││├─┼────────┼─────────┼─────────┼───────┼───────────┼───────────┼────────┤│00│彭傳文曾勝金蕭│無│無│50,000元│53年4月30日│53年5月28日│無││2│雲連林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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