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家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尚豪
連緯剛
一、債務人楊尚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尚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連緯剛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