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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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46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丙○○○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
請確認其姓名。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