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 駱清江 即銓能 水電工程行被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臺北市復興高級中學藝術大樓新建工程」承攬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兩造就上開新建工程所簽立之合約書第二十七條第2點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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