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17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04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