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梅
林世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玉梅對被告林世雄提起傷害罪之告訴,告訴人林世雄對被告劉玉梅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被告劉玉梅、林世雄均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按諸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即告訴人劉玉梅、林世雄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相互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雙方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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