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7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繼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176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33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王繼宗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