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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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建宇國際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德瑞克 (DIRKVANNEROM)已於111年4月7日出境,迄今均未入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資料附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