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37號原告 楊瑞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銳品牌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銳品牌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惟其中1萬8000元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