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7號上訴人即原告力穩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芷裙 被上訴人即被告 科睿 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月春 新竹縣○○鎮○○里0鄰○○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107年度訴字第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上訴人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08年8月29日合法送達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