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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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9號原告 劉黃瑞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黃燕霖
陳黃玉蓮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法定代理人 林利倫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丁部分面積一九七點0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被告黃燕霖與原告劉黃瑞香共同取得,並由其等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丁部分面積一九七點0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被告黃燕霖與原告劉黃瑞香共同取得,並由其等分別依應有部分一九七0七分之三一0七、一九七0七分之八三00、一九七0七分之八三00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