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偉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品宗